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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
        • 索  引  号|
          717823004/1995-00082
        • 分       类|
          劳动标准;国务院令
        • 发布单位|
          法规司
        • 发文日期|
          1995年03月25日
        • 标       题|
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
        • 发文字号|
          国务院令第146号
        • 是否有效|
        • 废止时间|
      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
        发布时间:1995年03月25日 字体:[ ]
          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

          (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 根据1995年3月25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>的决定》修订)

         

          第一条 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,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,调动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,根据宪法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          第二条 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。

          第三条 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

          第四条 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,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  第五条 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,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

          第六条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。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  第七条 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,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。

         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。

          第八条 本规定由劳动部、人事部负责解释;实施办法由劳动部、人事部制定。

          第九条 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。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可以适当延期,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,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。